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2执367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800元,未执行标的为6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