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312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公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公正街道公正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双城区公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一审被告:***,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双城区公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公正街道办)、***,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金桥电缆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3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