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424号 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