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424号
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