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3257号 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4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139457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4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