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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0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宜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6370号
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358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永安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378909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协公司)与被告江苏宜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协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晶协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协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为63元,由晶协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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