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2306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莲花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