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1203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莱芜市安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占用钢城区颜庄镇上北港村水浇地地2474平方米、采矿用地362平方米,计2836平方米建冶金设备经营部。所占位置虽符合颜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8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楼和其他设施,并对2474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74220元,对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543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玖仟陆佰伍拾元整(7965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2日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陆佰伍拾元整(79650.00元),但未履行将非法占用的28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8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8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并由钢城区颜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