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3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安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安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8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8元减半收取43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