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安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5509107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8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