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沐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730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1日,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现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春光村旧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39446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甘肃沐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4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MA73G29X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甘肃沐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2023年9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