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69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8号科技楼A座。
法定代表人:**起。
原告**与被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