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588号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仙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源市西安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