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银长通风湿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2892号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8号科技楼A座 法定代表人:**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长通风湿病医院,住所甘肃省白银区长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魁,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克药业公司)与被告白银长通风湿病医院(以下简称白银长通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克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银长通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克药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药品款25080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5884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标准暂时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最终计算至被告付清原告药品款之日止)。诉讼过程中,云克药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药品款17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云克注射液”供应商,被告系采购商。双方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250800元药品,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于2021年2月3日支付80000元,尚欠170800元。 白银长通医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0日,云克药业公司(甲方)与白银长通医院(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采购锝99TC亚甲基二膦酸盐注射液(规格为5.5㎎),由甲方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乙方库房,结算期限为180天账期。 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户月结清单》载明:2018年3月9日、4月3日、5月17日、6月23日、7月27日、8月27日、9月28日,2019年2月22日、3月16日,云克药业公司安排该公司向白银长通医院运输货物。其中,2019年3月16日运输的货物的签收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签收人为**。 诉讼过程中,云克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克药业公司最后一次向白银长通医院供货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签收人**为白银长通医院工作人员。该医院支付80000元后,未再支付货款。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16日,云克药业公司向白银长通医院开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50800元。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月结清单及当事人**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白银长通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云克药业公司与白银长通医院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白银长通医院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云克药业公司诉请白银长通医院支付货款170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180天账期,最后一次货到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云克药业公司诉请白银长通医院赔偿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银长通风湿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0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以17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白银长通风湿病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