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859号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程作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111号综合楼(新药临床研究服务中心)(聚龙大厦)/栋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