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135号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程作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甘强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长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甘强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1元,减半收取3090.5元,由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