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15号大发大厦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1958907。
法定代表人:程作用
被执行人:营口市中医院,住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80046410211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口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来
审判员 **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