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22137号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程作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克公司)与被告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鹤壁公司支付货款78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从2021年3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双方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16日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云克公司向鹤壁公司供应“云克注射液”。合同签订后,云克公司供应了价值78000元的货物,但鹤壁公司没有付款。故云克公司诉至法院。 鹤壁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云克公司诉称事实一致。还查明,《购销合同》约定收到货物后,对公转账,账期90天。最后一次收货时间是2020年12月9日。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发货单、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云克公司向鹤壁公司供应货物价值78000元。故云克公司要求鹤壁公司支付货款的理由成立。根据约定,账期90天,故鹤壁公司应从最后一次收回时间,即2020年12月9日起计算90天,从2021年3月9日起承担资金利息。计息标准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6.5元,由被告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