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201执监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胜利路50号华泰苑一号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珂,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4945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036057.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5日本院追加该公司股东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作出(2018)新2201执1369号执行裁定,本院院长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20年1月5日作出的(2018)新2201执1369号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年1月5日作出的(2018)新2201执1369号执行裁定。
审 判 长 高 晖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张 秀 群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