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财保1158号
申请人: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轴承市场**2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0665331J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