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626号之一
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社区(长沙神久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鸿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佳海工业园**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计361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30元,由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 婧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