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鸿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626号 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社区(长沙神久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鸿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佳海工业园**第****。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鸿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40万元资金或足额其他财产。案外人***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码为湘C6××××的大众牌汽车为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鸿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