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社区(长沙神久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709862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4241348Q。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湘0382民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案件保全费29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翠
书 记 员 彭 旭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