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27号
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社区(长沙神久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709862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4241348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保函(保单号码60302180460202200002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2920元,由申请人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翠
书 记 员 彭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