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29执保640号之二
申请人:嘉祥鸿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仲山镇后海社区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N4E0P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金桥装配式桥梁大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99DL4W。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3447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8月01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640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