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681民初2312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湘潭路八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3487676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建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069490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印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联合印染公司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联合印染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90,362.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开始给被告供应染料及印染助剂,双方采取分批供货,先货后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合作。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90,362.5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行支付,故起诉来院。 被告联合印染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主体适格及证明原告经营范围,原告具有供货能力; 2、送货单、转账记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 3、2018年8月16日对账单,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90,362.50元。 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起,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染料及印染助剂,被告滚动付款。2017年10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90,362.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即时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8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90,362.50元,后被告未再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90,36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元,由被告**联合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