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湘潭路八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3487676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合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建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069490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9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8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款390362.5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