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2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创景路松日电子研发厂区(研发车间、研发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48871121。
法定代表人:吴铤。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普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新西路2号东方信息港研发楼3层3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5013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普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