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西段27号服务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开发部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27849元,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278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