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502执365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502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9673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50元,剩余9548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兑付。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502执3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6年3月2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