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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马瑞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454号 原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市金马瑞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太极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马瑞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因原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91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