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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317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3019479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