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317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3019479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