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4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3019479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62577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在(2016)川0114执2086号案件中正对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