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45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59号10栋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8)川0116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7月17日移送执行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6921.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