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瑞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6556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3019479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