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769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6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30194791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