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民初3166号
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