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759号
原告:***,男,195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键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邦皞,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36号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濯锦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