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837号之一
原告:上海万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万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