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和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2341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工业园,统一信用证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号,身份证号码510****。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