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6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沅栀子,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园区青兰三路威尔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857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尔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坪山区法院(2019)粤0310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改判威尔德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419.54元;2.撤销深圳市坪山区法院(2019)粤0310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改判威尔德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96112.20元(8526.6175×11.5×2);3.撤销深圳市坪山区法院(2019)粤0310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改判威尔德公司向***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未付工资共计人民币19237.69元;4.撤销深圳市坪山区法院(2019)粤0310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并改判威尔德公司向***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威尔德公司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的调岗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原因,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威尔德公司答辩称:1.《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中层干部上岗制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2.双方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聘用到期情况下公司有权重新竞聘上岗;3.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职能管理类,并非品保部经理;4.本次中层干部岗位竞聘是解决相关部门人员存在亲戚关系,是公司经营管理需要;5.竞聘是通过会议公开讨论决定的,***是自动放弃竞聘导致调岗;6.公司对***新调整的方位符合合理诚信原则。 威尔德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威尔德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112.2元;2.威尔德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419元;3.威尔德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工资19237.69元;4.威尔德公司无需承担***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5.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威尔德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419元;二、威尔德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112.2元;三、威尔德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工资19237.69元;四、威尔德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威尔德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威尔德公司在中层干部岗位竞聘后对未参加公开竞聘的上诉人***的岗位调整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威尔德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38条内容显示,“……公司对各级技术及行政后勤管理岗位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上述岗位均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补充人员”,威尔德公司对其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任用一般采用公开竞聘的方式具有制度依据,并非***主张的特别针对其个人及其他个别员工。在***与威尔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显示,***在威尔德公司工作内容为职能管理,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时,应当服从公司的调整安排,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威尔德公司可依法调整***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按新岗位的标准发放。根据威尔德公司2019年3月4日的周例行会议《会议纪要》显示,在威尔德公司的领导层、中层干部、班组长等人员参与的情况下,针对“公司整个制造链利害相关部门人员上长期存在亲属关系”的问题,经一致讨论决定,2019年公司中层干部聘任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该次会议前任命的中层干部(部门经理)任期自该会议日全部结束,会议程序、会议内容是公开、透明、合法的。故,威尔德公司为解决公司相关部门存在的人事利益关系问题,决定对中层干部岗位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调整,系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而***在岗位调整前作为品保部经理,其所在岗位属于需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重新聘任的中层干部岗位,***未按照威尔德公司公开竞聘中层干部岗位的要求参加竞聘,威尔德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对***的工作岗位由品保部经理调整为同为品保部岗位的“过程检验”,仍然属于职能管理岗位,待遇按照新的岗位标准发放,是合规、合法的,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主张的,其在2019年3月4日的会议上曾对中层干部岗位公开竞聘方案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在不降低其工资待遇条件下调整岗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5日期间,***在威尔德公司已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拒绝工作交接、到新岗位报到,威尔德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决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情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3月岗位工资差额以及4月1日-6月15日期间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