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469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2号6幢4楼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