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7民初10752号
原告: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98254378R,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新雅工业园(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曙光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