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23民初126号
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巴县章谷镇佛爷岩。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下桥小区二单元7-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齐齿街。
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计2678元,由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