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379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聊城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