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聊城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443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