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20353号 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职工,住该××。 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聊城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共计4555元,由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