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2民初741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聊城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