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13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日照东港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电(洪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洪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13执79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