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林芝德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林民二初字第88号 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村一组1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606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德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县八一镇巴吉路3号,注册号:**********29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林芝德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9月2日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99.00元,由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