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2民初360号
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花村**组**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90年9月2,住四川省南江县团结乡安山村**社安山村1社。。
被告:***,男,生于1984年11月8日,汉,住四川省旺苍县大德乡增产村**组**号村3组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兄。
被告:***,女,生于1968年7月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建设花园朝阳段建设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